一 .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宝应湖人民法庭异地重建及法院业务用房项目已由金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金发改投资复〔2023〕48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金湖县人民法院、金湖县公共建筑集中建设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宝应湖人民法庭异地重建及法院业务用房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国道344与荷花荡旅游公路交叉口西北角。
2.2工程规模及招标范围:
(1)工程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31.55亩(实际用地面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核定为准),总建设面积3500平方米:其中法庭建设面积1930平方米(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法院业务用房为:诉讼服务站850平方米;智慧法院专业技术用房370平方米,包含扫描工作室、法院专递集中收转、监控室、服务器机房、消防控制室等;执行事务中心350平方米。
(2)招标范围:本次建设含土建、给排水工程等,具体详见图纸及清单。
2.3合同估算价:约1200万元。
2.4工期:280日历天。
2.5质量要求:合格。
2.6付款方式:
(1)本项目无预付款;
(2)基础分部验收合格,经跟踪审计单位审定后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70%;
(3)主体分部验收合格,经跟踪审计单位审定后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70%;
(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经跟踪审计单位审定后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70%;
(5)行政审计审定后付至结算价的97%;
(6)剩余部分待完工验收合格5年内付清。
注:根据《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面推广应用数字人民币的通知》(淮协调办〔2023〕3号)要求,本项目工程款支付形式建议采用:发包人须在基本账户下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ID),向承包人数字人民币钱包(ID)支付工程款。
三 .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3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具有有效的 建筑 工程专业 二 级 及以上 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执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注:投标人使用一级建造师作为本项目 项目负责人 ,其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应符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 的相关要求。
3.4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9)近两年内因违反招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3.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拟投标的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
3.7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特别说明:
1、以上 投标人资格要求3. 1至3. 7 项所需提供的资料详见招标文件。
2、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上所有的条件,如果以上条件有其中一项不能满足,则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将不能通过,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阶段。以上3.3承诺书格式详见 投标文件格式中承诺书格式中承诺书(一);3.5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承 诺书格式中承诺书(二);
3、投标人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随电子投标文件一起上传递交,纸质文件将不作为审查对象。
4、在评审时如发现造价锁号、MAC码一致, 即 视为围标串标,按相关规定处罚。
5、 本项目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投标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招标人将重新确定中标人。
6、投标保证金:本工程保证金人民币0 元。
7、图纸获取地址为:投标申请人直接在招标文件下载系统中下载,下载地址: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8 、特殊说明事项
(1)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如下失信行为,公示1—3个月:
①除不可抗力的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2个月;
②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公示1个月;
③企业一年内4次在全省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公示1个月;
④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3个月。
(2)招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如发现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施工的,可以立即无责任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清退其出场,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对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将依法追偿。
(3)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撤销投标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放弃投标、放弃中标资格的,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招标的投标,并依法予以处理。
(4)根据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活动的通知》,投标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
四 .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4.2投标工具使用费100元和5元手续费,共105元。
4.3投标申请人直接在招标文件下载系统中下载招标文件,成功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未在网上提交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CA办理程序及资料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CA证书办理点:淮安市深圳路16号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大厅;
CFCA认证联系人:孙丹丹,电话:18994570775;
国信CA认证联系人:何银平,联系电话:18952327879;
网上操作如遇技术问题,电话:4008503300、15380802178。
五. 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年 12 月 31 日上午9时30分00秒 。
5.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当日潜在投标单位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不见面开标大厅具体事项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相关要求)。
5.3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至指定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 .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1评标入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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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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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本项目执行苏建规字【2017】1号文,开标后初步评审前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形式性评审,形式性评审合格为评标入围的合格条件。形式性评审不合格内容包括: 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4.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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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评标入围方法 |
(1)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不足20家时(含),全部入围。 (2)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超过20家时,采用 均值入围法, 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10%、15%、20%) 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值为10%、15%、20%、25%、3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和G2在开标时抽取;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7家和以下8家投标人,合计数量取15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注: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 形而改变。 2.因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上述系数的抽取原则上均由招标人 抽取确定,各投标单位不得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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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初步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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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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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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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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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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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 投标人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 从诚信库中勾选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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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 投标人 提供有效资质证书,从诚信库中勾选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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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执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 (投标人提供有效 的注册 建造师证书和有效 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 , 从诚信库中勾选上传)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注: 申请人如实提供 : 1、满足上述要求的承诺书,具体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格式中承诺书( 一 ),承诺书 原件 扫描件上传; 2、 项目负责人提供 有效的 :与企业 签订 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 身份证、 社保机构出具的 投标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原件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加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材料可视为原件, 以上材料 从 诚信库中勾选 上传 。 3、投标人使用一级建造师作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其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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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投标 人提供企业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从诚信库中勾选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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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9)近两年内因违反招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申请人如实提供 : 满足上述1 — 9 条要求的承诺书,具体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格式中承诺书(二),承诺书扫描件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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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 动态监管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拟投标的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 检查投标人 拟投标的 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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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是联合体投标即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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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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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
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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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60 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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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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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 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 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 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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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以上所有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并生成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纸质文件不作为审查对象。如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查阅上述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评委将以未提供证明材料 作为 评审依据。 2 .在评审时如发现造价锁号、 M AC码一致, 即 视为围标串标,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3 .本项目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投标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招标人将重新确定中标人。 |
七.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具体评分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3详细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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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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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本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定标。 投标报价:100分。 |
2.3.2 |
投标报价 |
开标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下列方法之一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方法一:(1)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则: 评标基准价C=A×K; K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K值的取值范围:95%、96%、97%、98%; (2)投标报价得分:商务标无重大偏差,电子清标无异常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高1%的,扣0.9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的,扣0.6分(不足1%部分,按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方法二:(1)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招标控制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C=A×K1×Q1+B×K2×Q2, Q1的取值范围一般为65%,70%,75%,80%,85%; Q2=1-Q1; K1的取值范围为 95%,96%,97%,98%; K2=100%。 Q1、K1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2)投标报价得分:商务标无重大偏差,电子清标无异常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高1%的,扣0.9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的,扣0.6分(不足1%部分,按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注: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2.因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上述系数的抽取均由招标人抽取确定,各投标单位不得有异议。 |
2.3.3 |
施工组织设计 |
本项目不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方认可后方可施工。 |
2.3.4 |
有效投标人 |
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通过形式性评审、资格审查合格(资格后审的)、初步评审合格、进入详细评审且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 |
2.3.5 |
中标候选人 |
评标委员会从有效投标人中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出第一、二、三名中标候选人。如评分相同,低价优先;如报价也相同,则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
八 .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九 . 联系方式
招标人:金湖县人民法院、金湖县公共建筑集中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金湖县神华大道161号、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3A楼东区
联系人:王玮、高祥
联系电话:13382303690、19996630177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同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金湖县金湖西路139号利达大厦三单元408室
联系人:杨鑫
电话:0517-86890580
十 . 监督电话:0517-86850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