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前,远离中山的照明企业深圳十方光电老板跑路了,这事急坏了中山、东莞乃至厦门的50多名供货商。恰如一个多月前古镇雄记老板的跑路,急坏了佛山、江门乃至江苏的一批经销商一般。
今年7月2日,古镇产值超亿元的大型照明企业雄记老板谢映雄因欠薪和欠货款跑路。虽然谢映雄等人已被抓获归案,此案正在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但是,案中所暴露出的远期支票问题,却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关注。
在灯都古镇,支票当现金使用成为行业内潜规则,这一特有的“结算模式”无疑让远期支票上演一场“漂流记”,而正是这场“漂流”蕴育着巨大的潜在风险。
根据官方披露的材料,雄记共拖欠货款2500多万元,其中开具了有1700多万元的远期支票。随着老板跑路而导致的雄记倒闭,这1700多万元支票的持有人最终可能无法兑现或至少无法完全兑现这些支票。
什么是远期支票?它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起了什么作用?它的合法性如何?企业对它又是怎么看的?
本报特约记者通过深入采访,揭开了其中隐秘的一角。
现象:远期支票灯都特有的“结算模式”
许多人可能对远期支票的含义并不清楚。远期支票,就是实际签发日期往往早于票面记载的签发日期的一种支票。
一般说来,如果你收到了对方支付的支票,就相当于对方已经给了你钱。但对远期支票而言,由于你拿到支票的时间与你将其入账换成钱的时间有个差距,这个时间差就隐含着风险。为降低风险,拿到远期支票的人,都不愿意将远期支票留在手中,而是尽量找机会脱手,这就导致远期支票的风险在传递中扩散。如此,远期支票就成为三角债或多角债在古镇的一种新表现形式。
一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远期支票虽不敢说是古镇特有的,但肯定在古镇的企业间是普遍使用的。并且,古镇的远期支票还呈现出两个特点:首先,这个远期的期限较长,短的在一个月之内,长的甚至超过半年!其次,远期支票的流转范围比较广,一张远期支票流转三五家是常事,多的,甚至可能流转超过10家。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远期支票已经相当于现金在企业之间流通。”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也向记者证实,该院审理过相当数量的远期支票追索权案件。该院还为此事向古镇政府提出过司法建议。
古镇镇政府金融办主任袁超强用“结算模式”一词来表述远期支票在古镇的使用。当记者追问“既然是‘模式’了,是否意味着已经在古镇非常普遍了”时,袁超强没有直接回答记者的问题,而是说:“自从去年4月试行支票核销制度以来,我们接到的投诉已经少了很多。”
但是袁超强说“不方便”提供他们以前和现在接到的相关投诉统计数据。
由于支票本身固有的一些属性,由远期支票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却又比通常的欠条要复杂得多。
诉讼:事后维权证明支票合法所得成关键
赵某的经历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赵某是古镇隔壁,小榄镇一家五金加工店的个体经营者,常常为一些灯饰企业加工五金配件。2011年6月27日,当他手持一张票面金额为3.4万元的支票到工行中山分行海州支行去准备兑现时,得知该支票的出票人古镇某照明电器厂的银行账户上根本没有这么多钱!
为了拿到这笔钱,赵某就向律师请教。
根据赵某当初向律师介绍的情况,他其实和古镇这个照明电器厂并不相识,也从未有过任何生意往来。他取得这张支票,是当年5月底,另外一个灯饰厂给他支付的加工费。至于这个灯饰厂和作为出票人的灯饰厂是什么关系,赵某一无所知。
律师对赵某指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除非是馈赠、继承等特殊情形,支票的有效性必须以存在真实交易并支付对价为前提。如果赵某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对手中支票的来源有个合法的交代,其中,最简单和最有效的做法就是赵某去找给他支票的那个灯饰厂在支票后面背书转让。
于是,赵某去找到了给他支票的那个灯饰厂,对方说:“这个支票也不是某照明电器厂给我们的”,因此拒绝为赵某背书。
对于这一结果,律师表示是意料之中的。因为,如果这个灯饰厂为赵某背书了,赵某就有权向该灯饰厂要求偿付这3.4万元。
无奈,赵某只得去找到自己一个开商行的朋友,以商行的名义在支票上背书。然后再拿着这张经过背书的支票又去工行海洲支行,海州支行却出具了该支票无法兑现的通知书。
拿着银行的通知书和其他证据,赵某将出票人古镇某照明电器厂告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该照明电器厂未出庭应诉。最后,第二法院以缺席审判,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赵某在法律上是赢得了这场官司。但直到今天,赵某都还没有拿到这3.4万元。因为,该厂和该厂的经营者都不知所踪了。
“功与过”灯都远期支票之原因
远期支票能够在古镇形成一种特有的“结算模式”,这不得不引起行业的关注。然而,这一模式的形成不仅有着古镇照明行业的产业特色,也因为物流行业及山寨作坊厂家的推波助澜。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崇岳在代理这样的案件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在他看来,导致远期支票泛滥的原因是出票人、银行及政府三方面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即使有也没有按照规定去操作,为远期支票泛滥提供了肥沃的生存土壤。
出生:买方市场催生远期支票诞生
古镇之所以被称为“灯都”,是因为整个照明产业链上的各种配套非常完备。这一特点就导致了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是完全自造所有部件的,总是将其中很大部分配件、辅料等委托给其他企业代加工或向其他企业购买。如此,照明灯饰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就非常普遍,其资金往来也必然频繁。
在上述一个小范围内,照明灯饰及其配套产业不仅全,而且多,已经形成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在这种氛围中,一般说来,卖家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而买家则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价格和付款方式。
远期支票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余先生在古镇、小榄、横栏的灯饰企业闯荡了十多年,现任职于某大型灯饰企业的高管。他对记者说,真正的灯饰制造厂其实主要是做两头的工作:获取订单和最后的装配成型。其中间的许多环节,如电镀、五金件、各种零配件等,则一律外包或外购。每一个企业,总是希望自己手中的资金充裕一些,这样可以按计划安排资金用途,还可以应对意外的情况,也能够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起码,钱放在自己的账号上还有利息收入)。所以,在对外合作中,极少有企业采用即时结清的方式,而是多少都规定有一个账期,比如,一个月后结账。
但是,到了一个月的结账期后,收货方还不一定立刻就如数支付到期货款,而是再开具一张远期支票。这样事实上是将付款期限又拖延了。
作为供货方将如何对付这种情况呢?
如果收货方是一个鼎鼎有名的大厂,供货方只是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这就事实上存在着店大欺客的现象:小企业为了拉住这个大客户,就只能接受大客户的付款方式。
如果收货方和供货方旗鼓相当,一般说来,双方并非一开始都会给予账期或远期支票的结算方式的,而是即时结清。但是在双方合作过几次以后,最终必然会走到账期和远期支票这一结算方式的路子上来。
根源:“代收代付”造成远期支票泛滥
古镇金融办主任袁超强则认为,物流业的“代收代付”则是造成古镇远期支票泛滥的根源。
“提灯走天涯”是古镇的创业之路。大约在2002年前后,出于成本和互信方面的原因,古镇人对于与异地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方式出现了危机。这时,物流业就乘势进入,提出了“代收代付”的做法。即物流企业代替生产厂家向灯饰经销商收取货款并结还给生产厂家。其基本做法是:厂家出货时,把货送到(客户指定或自己认定的)货运公司,物流企业根据厂家的代付委托,在把货送到之后,按厂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货款收回。其间,物流企业会向厂家开具一定期限的远期支票。物流企业因此承担了代付的风险,但也收取了一定的手续费,一般是货款金额的5%。
这一做法的好处在于减少了资金对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的限制,加快了企业的发展。弊端是,一些物流企业存在将货款挪作他用的问题。
流转:山寨作坊是远期支票的加速剂
远期支票开出后,却并未止步于这个供货商的手中。在很多情况下,它还要开始一段奇特的旅行。在这中间,无证无牌的加工小作坊在其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谢先生就是一个为灯饰企业提供配件的无证无牌的山寨小作坊老板。他认为,正是山寨作坊的存在,直接催产了远期支票在市场上的广泛流通,以至于远期支票成为了一种现金支付手段。
原因在于,由于山寨厂无牌无证,显然不可能开具银行账户,也就不可能接受支票。但是,谁都希望把生意做得大一点。如果总是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其交易额就肯定有限。在做了一笔大生意后,收货方会提出用支票结算,山寨厂也无法拒绝。但是,山寨厂会提出一个要求:将收款人一栏空着不填。
山寨厂拿到支票后显然无法入账,于是就将其用于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原材料或配件。“极有可能,我所采购的那家企业也是山寨的。这样,它拿到我的支票后,必定会继续将这张支票传递下去。”谢先生说。
古镇到底有多少山寨作坊?谢先生说:“这个没法统计。你只要到古镇那些小巷中转一转,一定可以看见许多各种各样的山寨小作坊。保守估计,每一个灯饰制造厂都至少和3家山寨小作坊做过生意。”
谢先生认为,山寨小作坊对古镇灯饰产业的发展是有贡献的,它有效地降低了灯饰企业运作成本。“当然,这里指的是那些专门做配件的山寨厂。至于那些专门仿冒他人成品的山寨厂,那无疑是有危害的。”谢先生说。
根据谢先生的估算,大型灯饰企业的毛利率可能达到40%,但是,由于其管理成本太高,其纯利可能只有5-8个百分点;对于正规的小厂,其老利率虽然只有20%左右,但纯利也在10个百分点以上;而山寨厂,获得同样的纯利率,其毛利率也只有10多个百分点。山寨厂的较低的毛利率,也是被各个合作方分享了。
3层面问题导致远期支票泛滥
出票人:转让不背书导致事后维权难
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崇岳说,在实践中,交易双方约定延迟付款的日期而开具远期支票,这实际上使支票不仅具有支付作用,而且兼有信用工具的功能。虽然《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等内容,但是,并没有规定出票人书写的出票日期一定是即时的。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禁止出票人开具远期支票。
吴崇岳认为,前述赵某的官司凸显了古镇远期支票流转存在一个突出的违规现象:没有背书。
吴崇岳说,如果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操作,那么每一个背书的前手都要对他的所有后手承担责任。如果最后一个后手,也就是持票人最终无法兑现这张支票,他可以向包括出票人在内的他的所有前手要求承担责任。如此,持票人的风险将降低许多。而在支票转让时不背书,本质上是让支票具有了现金的“不具名”功能,这样,当持票人最终无法兑现支票时,他也许只能向出票人追索权利。
在吴崇岳代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就在于,支票到了他的委托人手中时,前面已经转过多手了,而且均没有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背书。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出票人根本否认认识持票人,更不用说与持票人做过生意了。如果法官采信了出票人的说法,可能吴崇岳的委托人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手中支票的正当来源而最终输掉官司。所以,在实际的法律实务中,吴崇岳花了很多的心力来证明他的委托人取得支票的正当性。在他所代理的几十宗这类官司中,输掉的只有1宗。
银行:对开具空头支票的处罚不力
另一个原因是,相应的商业银行也没有按照规定操作。
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如果某个开户银行发现某个企业开具了一张空头支票,那么开户银行应该向持票人开具一份“退票理由书”。由于银行的内部联网管理,这份退票书将被人民银行看到,人行会按照规定给予开具空头支票的企业最少1000元的罚款。如果某个企业多次开具空头支票,人行会最终取消其购买支票的资格,这样该企业将无法对外开具支票。这必然给该企业造成极大的信誉损害和运转上的不方便。
但是现在商业银行对前来提示付款的支票持票人,往往是以一句“出票人账户没有钱”作为回应,不开具退票书。结果就是:开具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不会因为开了(甚至是累次开了)空头支票而受到任何处罚。
吴崇岳认为,对于人民银行而言,不但要制定一些规章,还要注意监管商业银行按照这些规章做。
政府:公安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吴崇岳认为,政府尤其是公安部门对远期支票跳票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因为,一些开具空头支票的人在出票之初,就具有诈骗的企图。比如吴崇岳就代理过一个案子,出票人所开出的两张支票居然具有完全相同的编号,这说明其中至少有一张支票是假的,是出票人变造的,这肯定是一种诈骗犯罪行为,公安部门理应立案查处。
“如果公安把开票人一抓,我相信我的当事人很快就能拿回自己的钱。但是,公安就是不立案。最后,法院还是按民事纠纷处理了这个案子。我的当事人仍然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吴崇岳说,弄清楚了造成远期支票成为空头支票的上述三方面原因,我们只需要针对性地做好三方面的防范和惩处工作就可以了。
“功与过”灯都远期支票之现状
不可否认,远期支票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而对于古镇照明灯饰产业的发展更是有着功不可没的推动作用。因为资金流的问题,刚刚入行的小企小作坊,没有更多的现金投入,而远期支票的出现无疑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有着远期支票这种方式,让不少人走进了照明灯饰行业,余先生正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然而当把支票当做现金来流通后,也为远期支票的持有方带来了隐患。不少企业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很有可能因为支票无法兑现就成了一张废纸。肖老板就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
正方:能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余先生认为,远期支票的存在,对于古镇灯饰业的发展是有好处的。
余先生说,远期支票得以盛行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存在问题。既然目前还找不到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那么完全禁止远期支票也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极少有开具远期支票的企业,在开出远期支票的那一刻起,就存有不兑现该支票的念头。它所设定的支票兑现日,往往就是它认为自己预期款项的到帐日。
余先生回忆说,当年横栏镇振发物流卷款跑路之后,相关部门就认为是托运站“代收代付”开具的远期支票惹的祸,因此曾将远期支票的日期缩短了很多,甚至限定每家物流企业购买支票的数量。不久,物流企业就抱怨收到的支票数量下降了一半多,生意则下滑了三成。
谢先生承认自己就是一个远期支票的受益者。
谢先生是贵州人,在灯饰厂打工十余年。在2010年前后,他觉得自己的技术和人脉都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平,于是拿出积攒的十来万元积蓄,开办了这个小作坊。
“十来万,买了设备、租了厂房、雇了工人,手中所余实在少得可怜。然而,远期支票在现实经营活动中的流转,本质上就是给我引进了一笔资金。我借助于远期支票的这种功能,将自己的生意做得更大,有利于也使自己的资金流动速度得以加快。”谢先生说。
谢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他的小作坊运行良好。再过两三年,他就准备“改邪归正”,正式注册一个企业。
对此类现象,记者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古镇支行行长魏幸光处得到了证实,魏幸光表示,古镇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因为支票等支付手段,让古镇很多人不需要现金也能够出来做生意。
反方:远期支票害人不浅
正因为远期支票最初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各种便利,解决了资金链有可能断裂的问题,因此,一时间,远期支票成为了香饽饽,而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出现或原本存在的问题也随之呈现。
在中山小榄开设五金小作坊的肖老板就认为远期支票害人不浅。
2011年1月,他曾从古镇一灯饰企业手中拿到3张远期支票,其出票人都是一家五金加工厂。其中一张出票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票面金额为6万元;一张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4日,票面金额为29844元;一张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10日,票面金额为61612元。
同年3月,他又从顺德一家化工公司手中拿到一张支票,其出票人还是上述五金加工厂。该支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票面金额为23705.5元。
这4张支票均被银行退票。
虽然肖老板也为上述4张支票打了官司。结果还是:官司虽然赢了,但还是没能拿到钱。而此类事件在古镇非常之多。
支票不是现金,不像现金具有直接购买力
律师:不轻易用欠条换取远期支票
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崇岳近两年至少代理了数十宗有关远期支票无法兑现的案件,其中很大部分与古镇、横栏的灯饰企业有关。
吴崇岳说,在到法院打官司的远期支票追索权案件中,显示不出远期支票这种复杂的流动过程。原因在于,《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将支票权利转让给他人行使应当采用背书方式,也就是在支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而且,以背书转让的支票,背书应当连续,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支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支票的被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但古镇并没有这样做。
另外,最后的持票人很难弄清楚远期支票在他前面的流通环节。即使他能弄清楚这些环节,如果他在法庭上举出这些环节,法院就会要求他一一举证证实,这无疑是凭空给自己的官司增加了难度。
吴崇岳告诉记者,虽然目前远期支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现金在企业之间流转,然而,支票毕竟不是现金,它不像现金一样,无论谁持有都当然地具有相应的购买力,无论这个现金的来源如何。法律对于支票的效力是以存在真实交易且支付了对价为前提。
基于这样的经验,吴崇岳提醒企业主,不要轻易用手中的欠条或送货单去换取一张远期支票。因为欠条的法律关系是确定的,持有人持有欠条一般无需再做其他举证,法院一般对欠条所记载的内容都会给予支持。但是远期支票一旦不能兑现,持票人就需要证明其取得支票的正当性且支付了对价。现实中,一些中小企业互相之间的供货多半不签订合同,而是由需货方给供货方打个电话,供货方就将货送过去了,并由需货方打个签收送货单。当收货方最后给供货方一张远期支票后,双方都会认为这就是“钱货两清”了,收货方会将送货单收回。这样,如果以后这张支票无法兑现,送货方很难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和收货方发生过真实的交易关系,也很难证明该张支票支付了货款。
政府:对异地支票要多几个心眼
古镇镇政府金融办主任袁超强认为,人们使用支票完全是为了方便。如果一个古镇的企业,却跑到异地银行去开户头,这是件很奇怪的事情。“你到底有什么样的特殊要求,古镇的银行满足不了你?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该企业在古镇银行的资金或信用出现了问题!”
因此,袁超强提醒企业,在收到异地支票时,要多问几个问题。
“功与过”灯都远期支票之监管
随着市场化建设的推进,真正会做生意的企业陆续风生水起,而不会做生意的就在大浪淘沙中消逝。一家离开,因数远期支票留下的伤害并非是另一张远期支票能够消除的。警惕远期支票、远离远期支票,成为受伤者的警示语。然而,单靠企业及个人提高防范意识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有待相关制度的完善,只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强化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力度,才能直接遏制远期支票无法兑现事件的不断发生。
而面对该现象,作为古镇镇政府也向人民银行中山中心支行打出报告,希望推动国家立法,禁止企业开具远期支票。
古镇镇政府金融办主任袁超强告诉记者,自去年4月试行支票核销制度以来,远期支票在古镇的使用已经受到很大遏制。一个在古镇银行开户的企业,已经很难开出较多及较长期的远期支票了。
但现在的问题在于,一些古镇企业转而在其他城市的银行开具户头,然后开具其他银行的远期支票,并在古镇使用。一旦这些远期支票无法兑现,受到伤害的则主要是古镇。“对此,我们一个镇政府完全无力监控。”袁超强说。
比如,雄记开具的1700多万元远期支票中,有1500多万元就是其老板谢映雄在老家河源市建行开具的。
因此,古镇政府曾向中山人行打过一个报告,希望人民银行做工作,推动国家立法,禁止企业开具远期支票。
呼吁:加大对空头支票处罚力度
A05版所提山寨小作坊老板谢先生也承认确实有一些人因为“跳票”(业内的说法,指的是支票被银行退回或拒付的情况)而遭受损失。但是,他认为,到了法院的案子,当然是远期支票无法兑现的情况,但肯定有更多的远期支票是如时如数兑现了的。
在谢先生看来,问题不在于禁止远期支票的流转,而在于杜绝远期支票的空转。在这方面,银行的作用尤其重要。银行必须加大对于开具无法兑现的远期支票企业的惩罚力度,使得企业在开具远期支票时小心小心再小心。
对于极少数以远期支票行骗的人,司法部门的打击也不应该手软。
A05版所提某大型灯饰企业高管余先生凭借他多年的经验,介绍了一个识别可能使用支票行骗的骗子企业的办法:
一般说来,企业都是将它的营业执照挂在财务室的墙上。如果某个企业将营业执照挂在大堂显眼处,且其注册资金很大,但其生产能力或业务量与注册资金数额明显不相称,那么,这个企业极有可能就存有利用支票进行诈骗的企图。
制度:远期支票期限不超过30天
人民银行中山中心支行在给记者的书面回复中称,该行及时关注和跟进了古镇雄记灯饰厂发生签发空头支票逃逸的案件,并对有关镇区企业宣传票据制度,提示关注异地支票开票人资信,拒收远期支票。
对于古镇当地支票的使用情况问题,中山人行早就有了关注,在2011年下半年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对支票实施核销的监管手段,通过开发支票核销管理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对支票进行销售管理及后续跟踪监控。2012年4月1日起,上述支票核销管理制度首先在古镇镇试点实施。今年7月1日起,该制度推广到中山小榄镇、东升镇、横栏镇和沙溪镇。
中山人行相关人士介绍,根据该制度,支票的出票人在向开户银行购买支票时,开户银行必须作相应的销售登记。开户银行每月向同一账户出售支票的总数不得超过该账户上一年度的月均支票兑付量。
由于特殊原因,出票人支票实际需求大于这个数量的,由开户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支付能力核定增加销售的数量,但每月核增数量之和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月均支票兑付量的50%,仍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特殊销售”。
对上一年度单一账户月均支票兑付数量大于50张的,该账户支票必须限期核销。购买支票30天内(含30天),出票人须持未使用及作废支票到开户银行办理核销登记,未核销支票从购买日第31日起进入10天兑付期,兑付期结束后仍未兑付的支票计入逾期核销。
同一账户支票逾期核销率【逾期核销率=逾期核销支票数/(已销售支票总数-已兑付支票总数-已作废支票总数)】大于10%的,该账户被列入限售管理,系统自动向银行机构发布该单位(个人)限售支票信息,提示账户风险。
比如,某个企业在银行购买了50张支票,在30天的期限内,该企业已经兑付了30张支票,还有10张支票作废。那么,该企业在核销期内应该向银行核销的支票应该还有10张。如果该银行只能拿出7张支票核销,还有3张支票未予核销,那么其逾期核销率就是3/(50-30-10)=30%。
显然,根据这个制度,如果一个企业还要开具远期支票,那么,其远期期限将不能超过30天。
做法:罚款累计3次不得买支票
人民银行同时规定,如果一个账户限售状态持续超过3个月,系统将向开户银行发出停止该账户销售支票提示。同一单位(个人)停售支票账户达到3个的时候,系统向银行机构发出停止该单位(个人)销售支票的提示。
还有相关规定指出,如果在广东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记录上显示,因签发空头支票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未缴纳罚款累计超过3笔的单位(个人),系统将会向银行机构发出停止该单位(个人)销售支票的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