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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方通用电器有限公司
广播系统的国标强制条文介绍

2014-08-25 17:48:07

3.2.5 紧急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
2.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 dB。
3.5.6 火灾隐患地区使用的紧急广播传输线路及其线槽(或线管)应采用阻燃材料。
3.5.7 具有室外传输线路(除光缆外)的公共广播系统应有防雷设施。公共广播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4.2.4 除用电力载波方式传输的公共广播线路外,其它公共广播线路均严禁与电力线路共管或共槽。
4.2.5 公共广播功率传输线路的绝缘电压等级必须与其额定传输电压相容;线路接头不应裸露;电位不等的接头必须分别进行绝
缘处理。